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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米家MIKA”商标遭遇“撤三”危机

作为“米家MIKA”智能产品的经营者,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联安安防)注册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报警器等商品上的一件“米家MIKA”商标,被指构成连续3年不使用造成商标资源和社会成本浪费,遭遇河北省石家庄市自然人陈某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10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联安安防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2013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诉争商标的注册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联安安防于2003年5月2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承接安防工程、弱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以及网上销售安防设备、弱电设备及通信设备。

  2011年10月12日,联安安防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报警器、电锁等第9类商品上。

  2016年2月18日,陈某针对诉争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据悉,联安安防向商标局提交了“米家MIKA”推广宣传材料、2013年至2016年联安安防的部分工程材料、订货与销售材料、“米家MIKA”安全防范系统与“米家MIKA”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价目表等、商标贴牌生产协议书及采购标有“MIKA”标识的玻璃面板的合同与订购“米家MIKA”冷转印业务承揽合同、联安安防委托他人研发“米家智能家居”APP项目的外包合同、“米家MIKA”智能化弱电系统解决方案、“米家”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培训手册、“米家智能家居”APP的功能构成、“米家”优惠券及名片与宣传册等证据。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决定认为,联安安防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陈某所提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陈某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于同年11月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其进行查询、调查后并未发现联安安防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诉争商标,联安安防注而不用的行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