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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片仔癀”商标被申请商标无效引发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片仔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该案以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药厂)为原告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药业公司)为第三人。

 

“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凝胶”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月27日止。

 

原告厦门中药厂认为“片仔癀”作为药品同名称不应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的“片仔癀”商标注册不当,对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