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它是商标专用权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处分方式,转让的结果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发生变更,商标转让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受让人成为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有严格程序的,基本程序如下:
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第三,商标局收到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核准;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四,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当慧公司与奋将公司签订转让注册商标协议,没有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核准手续,不但不产生转让的效力,而且造成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行为后果,当慧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受让人是否取得商标专用权,不是看双方是否签订了转让协议,而是看双方是否办理了法定的转让手续,并以商标局的最后公告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猴迹公司在奋将公司之后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向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手续,商标局核准后并予以公告。据此,猴迹公司依法取得“当当慧”商标的专用权,当慧公司与奋将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奋将公司可向当慧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猴迹公司从2008年3月26日起享有“当当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奋将公司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当当慧”商标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侵犯了猴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令奋将公司停止使用“当当慧”注册商标,赔偿猴迹公司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