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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流程简介

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一、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限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限国际注册商标);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未标注商标图案等必要信息的,还应当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
    (二)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商标注册续展的证明(限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或者商标注册证有效期期满的情形)。
   
   
二、专利授权证明文件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不足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的;
    (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限实用新型专利);
    (三)外观设计公告的复印件(限外观设计专利)。
   
   
三、著作权证明文件和证据
    (一)国家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内登记的)、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
    (二)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签章确认的作品照片(限美术和图形作品);
    (三)其他有关著作权产生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在填写备案申请书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著作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四)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代理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表)
海关总署开发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已启用,可以使用该系统查询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信息和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手续。
知识产权备案和查询系统
根据海关总署20045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实施办法》同时公布了代理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200471日起,凡代理人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均应当向提交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备案费:
一、什么是备案费?
      
根据20043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取的备案费是为了弥补国家因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备案费为国家计划内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海关总署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支出全部来源于国家行政经费,不能自行从已经收取的备案费中支取。
   
二、缴费依据

    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准,海关总署自199731日起公布实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为执行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于2004525日发布〔200415号公告,对备案的收取重新作出规定。新的收费制度将于200471日起实施,而199771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也将于200471日废止。
   
三、缴费标准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 所谓“每件备案”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备案件数以权利证书的数量(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为准。
    备案费为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在备案有效期内,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或变更备案,也无需再缴费。但是,如果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缴纳备案费。
    如果在申请人缴纳备案费后,申请人准备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海关总署不再退还已经缴纳的备案费。
   
四、缴费时间

    虽然备案费不是备案申请费,但是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人还是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帐单的复印件。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对依法不予备案的,海关总署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
   
五、缴费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帐户: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备注或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注册(授权/登记)号。海关总署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转帐单复印件确认备案费的到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