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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一个划分,是为了增值税管理的需要。而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新办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货币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北京市为每人每年为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涉农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北京市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加工、再加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落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对新建立的国家农业创新基地和区域性的农业科研中心以及企业建立的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可享受技术开发费扣除及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其从事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为农业服务的转制科研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认真执行饲料企业免税政策,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为粮食及农副产品转化为优质、高效、安全饲料创造条件。

5、认真执行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以及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的生物质产业,按现行有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鼓励政策执行。

7、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文件精神,及时解决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过程中经营产权转移的涉税政策问题,为提高粮食经营企业效益创造条件。

8、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服务的收入,比照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税收政策,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