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的行为。之所以要及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1、 由于商标申请量过大,商标审查工作也可能出现失误,《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商标异议程序就是让相关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的合法程序。
2、 商标局审查官员只能够依据商标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判断,且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很难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和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出发来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3、 如果商标权利人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的注册,那么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的使用,将弱化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在消 费者心目中的特定联系,甚至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混淆,从而瓜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和影响商标权利人的良好的商业声誉。
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异议申请书;
(3)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4)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5)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