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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争六年明斗一年“潍柴”商标维权案仍扑朔迷离

被称为山东省商标维权第一案的“潍柴”商标权之争,算来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但经山东省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仍没有落下结案的帷幕。最后结果如何?社会和关心这件事的人们将拭目以待。

  一方是山东省潍坊市年产值500余亿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国百强企业;另一方则是济南市年产值近6千万的民营企业、批发商。两者地位、经济实力的巨大悬殊,似乎注定这是一场不同级别上的对抗。

  作为普通民营企业的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工贸”)之所以能被潍柴控股集团、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告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并与其分庭抗礼,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其手中握有一份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潍柴”相关商标。

  潍柴动力是一家在香港H股上市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产品以柴油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为主。

  而潍柴工贸是一家注册地在济南的重型汽车配件批发商,以经营中国重汽HOWO、斯太尔王、斯太尔系列整车及配件为主,销售网络覆盖中国各地,是目前济南地区最大的汽车零配件批发商之一。

  去年12月,潍柴控股集团、潍柴动力与山东潍柴工贸关于“潍柴”商标侵权一案在潍坊中院开庭。

  但审判刚刚开庭,潍柴工贸便提出,作为第一被告的潍坊市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主体资格存在争议,从而导致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潍柴动力法律室张方德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2009年4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下称‘鸿运维修站’),销售带有‘潍柴’商标的汽车配件,该配件是维修站从第三被告济南许氏重型汽车配件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由第二被告潍柴工贸生产。”

  然而,潍柴工贸在被诉之初,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被潍坊中院驳回。

  “潍柴动力找一家潍坊的维修站做第一被告,而把我们列为第二被告,就是为了争取属地管辖,以便让此案在潍坊审理,明眼人一看便知是潍柴动力在玩周瑜打黄盖的把戏、钻法律的空子。”潍柴工贸的法定代表人许玉峰说:“其实,多年来双方经营的是同一类商品,但潍柴工贸的注册核准时间要先于潍柴动力,既然问题被摆到了‘台面上’,就借这个机会评判一下,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商标权?”

  于是,去年10月15日,潍柴工贸一纸反诉,与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打起了“潍柴”名称和商标争夺之战。

  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的起诉请求,与潍柴工贸的反诉请求可谓同出一辙,均为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不正当行为,不得再使用“潍柴”字号及撤销商品分类表上的注册商标。

  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在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一直以“潍柴”作为字号在各类媒体上宣传,且是“驰名商标”,业界内外,只要提到“潍柴”,大家都知道是潍坊的柴油机厂。而被告于2002年注册成立,使用“潍柴”称号,属于恶意抢注,且在其网站上公然突出“潍柴”和“WEICHAI”字样,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服务产生混淆,明显有“傍品牌”的意图。

  张方德曾指出,“潍柴”带有明显的地域性,“潍”是潍坊的专有地名,潍柴工贸是在济南注册的,但显然是为了傍名牌,才在注册商标时起名“潍”。被告当初成立“济南潍柴有限公司”和“山东潍柴工贸”时就已涉嫌侵权,这是被告利用当时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中存在不规范而投机取巧。此后注册的商标均是在此涉嫌违法的前提下取得的。

  而潍柴工贸在向法庭提交的反诉状中指出,“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于2001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定注册,目前已经合法使用7年,未被提出异议。可潍柴动力成立于2002年,潍柴控股集团也于2007年由潍坊柴油机厂改制成立,两被反诉人使用和注册“潍柴”字号时间均晚于自己,根据注册在先原则,应禁止被反诉人继续使用“潍柴”字号。

  许玉峰告诉记者,其实,潍柴工贸所持有的“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2类注册,获准陆地车辆上使用。而潍柴动力所有的“同心圆”图形及“WEICHAI”拼音组合商标,仅在第7类注册,使用范围限于非陆地车辆,注册时间比自己晚了近两个月。

  “多年来,潍柴动力生产的产品绝大部分用于陆地车辆,恰恰是它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给我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许玉峰说。

  沸沸扬扬的“潍柴”商标案,经媒体曝光方浮出水面,为社会关注,然而事实上,双方的“维权”之路已在暗潮涌动下持续了六年之久。

  其实,早在2003年潍柴控股集团就已对济南潍柴的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于2005年4月被驳回。潍柴控股集团不服再次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然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至今没有给出复审结果。

  此前,潍柴工贸曾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案件。但潍柴动力表示,企业最早提起异议是在2003年7月,且在商标注册两年内,而这一答辩最终为法院采纳,继续审理。

  潍柴动力方面认为,“潍柴”高知名度和驰名商标的美誉,为其赢得了品牌价值和客户认同,从而促进了“潍柴动力”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非常可观的经济利益。然而,恰恰如此,才有潍柴工贸的“傍品牌”。而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潍柴动力的声誉,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4月23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不知何故?在这次即将开庭之前,审理这起案子的法庭组成人员得知记者们将对此案进行旁听,竟延长开庭时间达一个半小时之久,最后经过磋商还是不准记者旁听,其做法至今令记者们疑惑不解。因此,记者们只得在休庭之后分别对当事人进行采访。

  据作为第二被告的当事人许玉峰介绍: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受雇于潍柴控股集团充当第一被告的法人代表黄玉坤在上一次开庭时,第二被告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黄某的代理律师以第一被告因夫妻闹离婚、老婆藏着营业执照不给为由导致休庭。但在4月23日开庭时,第一被告及时向法庭提交了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的注册时间却是“2010年2月4日”,比上一次开庭时间晚近2个月.同时,这次开庭原告为保险起见,将第一被告改诉为自然人黄玉坤。由此可见,原告为达到主场的绝对优势煞费苦心。

  据第二被告许玉峰的律师讲:在双方举证过程中,第二被告当庭指出原告出具的第五个证据是假的,此证据说第二被告法人代表许玉峰及其股东曾是中国重汽集团公司的职工,此证明是在一张盖有中国重汽集团公司公章的旧信纸上用钢笔写上去的,而且落款时间很清晰地覆盖在红章上面。其内容更可笑,竟然把第二被告十几年前在济南市工商局注册的“济南济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这一私营企业说成中国重汽集团公司的分公司。

  第二被告法人代表许玉峰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和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实效为两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第二被告成立时间和商标注册时间已经长达七八年之久,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按照法律,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

  许玉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子在什么地方审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合不合法、讲不讲理,我相信法律的天平不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她会向合法的一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