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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和作用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来表示。商标是商品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提供商为自己的商品、服务所起的“名字”。除区别作用外,商标还能够起到广告宣传、质量保证等作用。商标是商标专有权人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权利人依法可以将其商标权投资人股、质押、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二)商标的种类

1.商标按结构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以及组合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按使用对象和功能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其中,商品商标是标记、区别某种商品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标记、区别某种服务的商标;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某地农民蔬菜协会申报的无公害蔬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职责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

(三)商标法概述

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198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扩展了可作为商标的标志范围。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国务院及其部门还制定了一些商标管理具体规定,比如《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

《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予以注册的法律活动。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二)商标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拟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重点掌握)

(四)商标注册的审核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商标注册人有权向他人转让其拥有的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四、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标记权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