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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为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违反中国商标法

今日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不为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被国内企业注册为商标,并不违反中国商标法律制度。

  日本共同社记者提问称:有些日本企业认为中国的一些企业注册了日本企业的商标,或者日本的地理标志,还认为仿冒产品损害日本企业的利益,中国怎样应对这样的问题呢?

    付双建表示,我们和日本关于商标方面的合作,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好的。我们双方签署了加强商标领域方面合作的备忘录,每年都有商标合作的代表团来访。你提到的问题我们确实也遇到了,我想解释几点:一是各国商标制度有明显差异,按照中国商标法,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外国的地名,商标法规定,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您说的情况中涉及的日本地名可能是不为公众熟知的日本地名,被国内有的企业注册了。应当说,并不违反中国商标法律制度。

  二是按中国商标法,有其他含义的地名是可以获得注册的。你提到的情况中,涉及的日本地名可能是有其他的含义,而不仅仅是地名,因而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获得注册。我们也曾接到日本方面的有关反映称,有一些日本地理标志被在中国注册了,我们也非常重视。对确实属于公众熟知的日本地名,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撤销程序予以解决。当然我也希望日本方面应该关注中国的商标注册公告,一旦发现知名的日本地名或地理标志被初审公告,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是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当然我们也更加期待中日今后的合作能够使商标和地理标志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