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药集团诉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注册人。2000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商标许可合同纠纷,2012年5月9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药集团与鸿道公司签署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即自广药集团与鸿道公司的商标许可合同期限2012年5月2日起,鸿道公司应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停止授权被告加多宝公司及其他生产厂家生产“王老吉”商标的产品,停止经销、销售未经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的同类产品。
2012年5月23日,广药集团在广州新供销公司开设的新供销超市沙太店公证购买了未经其合法授权的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的授权生产方为加多宝公司。广药集团认为,两被告未经其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凉茶饮料,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广药集团请求法院判决,广州新供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