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9日,原告騰訊公司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注冊“QQ”商標,2008年3月7日獲准注冊。2009年11月26日,本案第三人奇瑞公司以上述商標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復制模仿馳名商標)、第二十八條(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第三十一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據此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原告騰訊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稱,被告作出的爭議裁決存在明顯錯誤,爭議商標並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應予維持。
本案將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相關條款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